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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将办产权证资料报送备案 开发商被判违约

新华网福州8月4日电(记者郑良)福建省福州市中级法院日前对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作出终审判决,开发商未将办理产权证所需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导致业主无法办理产权证,应承担违约责任。

  2005年7月10日,郑女士与福州一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房款为18万元,郑女士一次性付款,开发商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一年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卖方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卖方责任导致买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产权证的,买方有权退房,卖方须支付已付购房款1%的违约金。

  合同订立后,郑女士付清购房款,开发商于同年7月11日交付房屋。由于开发商未将办证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郑女士一直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今年1月,郑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

  福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卖方有义务协助买方办理产权证,且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开发商负有义务将办理产权证所需资料报登记机关备案。由于开发商的违约行为,导致郑女士无法办理产权证,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最后判决,开发商退还郑女士已交的购房款及公共设施维修基金,按购房款1%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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