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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10日,郑女士与福州一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房款为18万元,郑女士一次性付款,开发商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一年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卖方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卖方责任导致买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产权证的,买方有权退房,卖方须支付已付购房款1%的违约金。
合同订立后,郑女士付清购房款,开发商于同年7月11日交付房屋。由于开发商未将办证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郑女士一直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今年1月,郑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
福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卖方有义务协助买方办理产权证,且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开发商负有义务将办理产权证所需资料报登记机关备案。由于开发商的违约行为,导致郑女士无法办理产权证,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最后判决,开发商退还郑女士已交的购房款及公共设施维修基金,按购房款1%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