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明确申请定向房后 不得再申请限价商品房
为完善限价商品住房相关政策,确保限价商品住房政策实施的公平、公开、公正,市国土房管局昨日下发通知,明确单人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申请人须无私产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申请人本人或配偶申请定向安置经适房后,不得再申请限价商品住房。 根据通知,申请人本人或其配偶签定《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后又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的,各区一经发现要立即停止办理,对已经取得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或已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按违规取得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处理。 但根据先前颁发的《关于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申请且已购买定向销售和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除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之外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以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