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订合同 无效
为了向银行套取贷款,市民夏某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子通过中介虚假卖给了黄某,并顺利向银行贷款13万元。两年后贷款还清,夏某要求黄某将房屋归还自己,可是黄某不干了。双方为此闹上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虚假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事情败露,法院判决,房屋还给夏某。 2006年4月18日,夏某夫妇与黄某签订成都市房屋买卖合同书,约定将夏某位于武侯区武侯祠大街的房屋出售给黄某,合同签订后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房屋买卖所支付的税费均由夏某承担。过户后,房屋并未实际交付黄某,黄某也未交付购房款。2006年4月21日,夏某以黄某的名义与银行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将房屋抵押给银行,贷款13万元,这笔贷款一直由夏某使用及还款。2008年3月12日,这笔贷款全部还清,夏某要求黄某将房屋重新过户到她的名下却遭到了黄某的拒绝。 夏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将房子归还给自己。在庭审中,夏某如实向法庭陈述了事情的来龙去脉。黄某也承认夏某所述属实。 武侯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夏某为了套取银行贷款,采取与黄某签订虚假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套取银行贷款,属于恶意串通行为,合同无效。法院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黄某将房屋过户到夏某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