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没入住 物业费凭啥全收?
华阳法庭今天开审一桩物业告业主案:要求未入住业主全额缴纳物业费 空房子没装修、没住过人,该不该全额缴纳物业费? 业主说,我只按“公共契约”上讲的半价交钱,一分钱也不少你的;物业则回应:国家政策法规摆在这里,必须全额付款,要折扣?没商量!双方各执一词,只好法庭相见———今天上午,成都森宇物业与府河音乐花园业主胡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将在华阳法庭开庭。 签了公共契约 怎么能不算数? 被告胡楠,南充人,2001年买了府河音乐花园一套200多平方米的房子。 “儿子在国外工作,其实这房子是给我们养老用的,所以交了房一直没装修。”昨天下午,胡楠的父亲胡建洪告诉成都商报记者,房子长期空置的主要原因是自己在广州办企业无暇分身,只等退休后回四川来安居养老。 按照2002年交房时签订的物业管理公共契约,老胡认为自己履行了合同要求,是物业方不讲道理。“请看契约第十八条,‘接房后未入住的房屋,按半价收取物管费’。”老胡拿出了一沓票据,都是有关规定交了物业费的,“每平方米是0.5元,涨价到0.8元之后我也照样交纳”。 老胡说,契约上讲的半价物业费后来对方不认账了,要求全额交纳。2009年12月11日由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发出的律师函中,称胡楠拖欠物业公共服务费4722元。 作为儿子胡楠的代理人,老胡郑重准备了一份答辩状,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的物管费,还要退还超额支付的费用,并且赔礼道歉。“我交了费,他们开的是收据,所以还要求对方补开缴纳各项物业费用的正式发票。” 收半价物业费 当年不大规范? 昨天下午,成都商报记者在府河音乐花园物业服务中心采访了物业方相关人士。 森宇物业公司行政部薛经理介绍,2004年1月起执行的《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第十六条中规定:业主应当按照服务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在此之前,建设部与国家发改委发布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也有此表述。 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的成都市《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其中第十四条规定:物业买受人自物业首次交付使用之日起,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记者注意到,此通知由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联合发布,依据之一为全国首个物业管理立法的《成都物业管理条例》。 “业主说的半价物管费,也是因为在国家出台法规之前,无法可依,行业内自行收取的。”森宇物业方面承认,当年的收费的确有不规范的地方。但是他们认为,国家和省、市有了政策之后,当然要依法办事,当年的“公共契约”自动废止,“物业又和业主们签了新的服务合同”。 “目前已经起诉了3位业主,差不多都是和这位业主同一类型。”森宇物业方面再三强调,起诉也是无奈之举。 其实,森宇物业公司起诉业主不是第一次,2007年5月判决的四川省首例“空房子物业费纠纷案”,原告就是他们。“买房子后没有实际居住,该不该交物业费”是当时社会舆论的焦点,双流县法院的判决是业主败诉。 半价交物业费 律师称无法可依 空房子是否该全额交物管费,在全国各地都争议颇大,尤其在空置率日渐升高的背景下,业主们异常关注。 今年通过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房屋交付使用前(含当月)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使用后所发生的物业管理费用,由业主承担,但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由业主按70%的比例承担物业服务费用。 据了解,武汉在这一条例出台前后,对于空置房物管费该交多少,物业公司和业主们交锋甚多,争议之处在于交纳比例上,最终确定的是三七开。 昨晚,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郭刚律师表示,空置房该收多少物业费,业主可以和物业公司协商,但是如果进入诉讼的话,业主的诉求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新闻链接 ●2009年5月1日实行的《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作出规定:“建设单位未交付的物业和交付后长期空置的物业,其物管费标准可以适当降低。” ●2009年11月1日,洛阳市开始实施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新规定。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连续6个月以上)未使用的空置房,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备案,按不低于规定或约定物业服务费标准的80%交纳物管费。 ●2009年12月,《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案》明确,连续无人居住、使用、装修空置三个月以上的物业,空置期间按20%交纳物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