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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他人房产证贷款是否有效

当前,许多银行采用《房产证》贷款方式向企业、个人贷款,而有的“空壳”企业和无房屋的个人借用他人的《房产证》,银行在没有严格审核(把关)的情况下给他人贷下巨款。本案中,就是因一公司未经他人同意,借他人房产证到银行贷款作抵,结果贷出去10多年的15万元没收回,银行还倒吃官司。笔者提醒;持有《房产证》的家庭一定要妥善保管,不能随便借给他人。房地产、金融部门在审核证件时一定要严格把关,防止有人作弊,钻空子。 案情 1998年12月24日,利川市某公司向本市房地产交易所提交房地产抵监证申请书1份,将原告郭某的一栋建筑面积为177平方米房屋,冉某一栋建筑面积为177平方米房屋设定贷款抵。不久,房地产交易所为二原告的房屋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同月25日,某公司以二原告的名义与利川市某银行签订了《房地产抵合同书》,该合同书抵单位均糸二原告的签名(经司法鉴定均不属二原告笔迹)。 1999年1月5日,利川市某公司与被告利川市某银行又签订了《抵担保借款合同》1份,该合同约定利川市某公司用二原告的房产作抵向被告利川市某银行借款15万元,贷款期限自1999年1月5日至2001年1月5日止,月息为3‰,按季计付利息。同日,被告利川某银行发放了该笔借款。到期后,利川市某公司没有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2001年6月4日,被告利川某银行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利川市某公司、二原告偿还借款15万元及相应利息。2009年10月21日,二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地产抵合同书》无效。 判决 利川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于2010年4月1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确认利川市某银行与以二原告的名义于1998年12月25日签订的《房地产抵合同书》无效。 评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二原告是否有过将其所有的房屋让利川市某公司向被告利川某银行借款设立抵的意思表示。首先,设立抵是抵人与抵权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该种行为不仅要求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还要通过一定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改种法律形式就是合同。利川市某公司在未经二原告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以二原告的名义即在房地产抵合同书署上二原告的姓名,将二原告所有的房屋设定抵,并与被告某银行签订房地产抵合同书,该合同书并不表明是二原告同意将其所有的房屋为某公司向被告某银行借款设立抵的意思表示。 其次,某公司与被告某银行签订房地产抵合同书后,二原告对被告某银行与某公司的行为没有追认,该合同书对二原告不产生效力;最后,被告某银行在向二原告主张债权后,二原告在实际行动上也一直从未有过承担抵担保责任或代某公司还款的意思表示,某公司以二原告的名义与被告某银行签订《房地产抵合同书》并不构成我国担保法意义上的抵。 本案中,由于涉案《房地产抵合同书》中抵单位(人)(债权人)处“郭某、冉某”的签名笔迹经鉴定不是二原告书写,本案中现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二原告有过将其所有的房屋为某公司向被告某银行借款没立抵的意思表示。同时,原告请求是要求确认合同的效力,涉案《房地产抵合同书》无效后,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故此,本案作出该《房地产抵合同书》无效,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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