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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居住在北京门头沟区某小区,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统一为刘某居住的小区提供了供暖服务和物业管理。2002年12月,物业公司与刘某订立供暖协议,约定由刘某在每年9月1日前交纳采暖费900多元。因刘某不满意物业公司的服务水平,双方时常闹矛盾,从2006年11月至2008年3月期间刘某一直未支付物业采暖费2000元。在双方僵持下时,物业管理公司于2008年4月18日起诉法院要求刘某给付供暖费。
审理中,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当庭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物业公司已经向刘某提供热力服务,刘某应当交纳相应的采暖费用,遂判决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物业公司采暖费2000元。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刘某负担,期间,物业公司因被告缺席判决而为其垫付。
判决生效后,刘某不得不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供暖费支付义务,将2000元交给物业管理公司。但是,由于刘某对物业公司的起诉不满,就拒不偿还物业公司为其垫付的25元案件受理费,物业公司于2008年5月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执行法官多次联系刘某,促使其自动履行。但是,双方较劲使矛盾愈加激化,刘某斗气坚决不给25元的案件受理费,自称是物业公司自愿垫付的,应由其自行承担。
为了尽快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在刘某传唤不到、避不露面情况下,执行法官将刘某拘传到法院,并对其讲解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承担的法律责任,将要受到法院的拘留和罚款的惩罚,甚至承担法院冻结、扣划等措施带来的负面影响。此时,刘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主动向法院承认错误,交出了25元案件受理费,这起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25元纠纷得到化解。
败诉业主"争口气"不给物业25元垫付诉讼费被强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