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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市民认为,鉴于买卖转移登记在房地产登记中的重要地位,建议在第二章设立专节,通过设计买房资金的支付与房产转移登记之间可靠衔接的制度,对房地产买卖行为进行更为严格的规制。具体的制度设计包括以下内容:(1)付清房屋全款并交付房屋的方可申请买卖转移登记;已付清房款未交付房屋的或已交付房屋未付清房款的,可申请预告登记;(2)登记机构在审核完成准予登记而尚未登记之前,转让人凭收件收据到登记机构换取银行本票;转让人在领取银行本票后3个工作日之内未向登记机构提供银行本票不能兑现凭据的,登记机构视为转让人收款完成,将该房地产买卖转移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受让人凭银行本票收据到登记机构换取房地产权证书;若转让人领取银行本票后3个工作日之内登记机构收到不能兑现凭据,该房地产买卖转移不予登记;(3)任何原因导致房地产买卖转移不予登记的,原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仍然有效并发还原房地产权证书。
私法领域公权力不应介入
部分市民认为,《条例 (修订草案)》关于对房屋承重结构被破坏或者有违法搭建的房地产限制登记的规定,能够防止部分业主过度装修、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行为,制度设计初衷较好,但是缺乏可操作性,应予以完善,对制度进行细化,将责任落实到人。例如,增加房地产登记机构交易前上门查看的义务以及明确违规登记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部分市民认为,房屋产权人破坏房屋承重结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法规不能就此对产权人处分其房产进行限制,在私法领域公权力不应过分介入,以免侵犯公民的民事基本权利。
建议市登记处“先行赔付”
有的市民认为,《条例 (修订草案)》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中的赔偿责任主体不清,建议修改为“市登记处负责赔偿,市登记处负责向责任人追偿”,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利益。
上海拟规定二手房有违法搭建不能转让 市民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