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适房管理办法》2月1日起施行
《乌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将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近日,市政府向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印发了此《办法》。根据《办法》规定,我市所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且购房人只拥有有限产权。 《办法》确定了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建筑房产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要有本市常住户口; 二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的低收入家庭; 三是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城镇人均住房面积标准的80%的住房困难家庭。 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实行申请、核准、公示和轮候制度。轮候是指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卡》的申请人,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进行轮候。其中划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重点工程涉及的被拆迁家庭等困难家庭可优先配售。 依照《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已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办法》还规定,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