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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交了部分购房款,购房合同上写清楚了开发商必须在2009年1月31日前交房,可开发商推迟了近10个月才交房。购房户认为开发商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逾期交房责任,支付违约金,可开发商却不同意支付。日前,家住武宁县的刘女士向本报反映她在购房时与开发商为此发生纠纷。
刘女士说,2008年2月27日,她与武宁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该开发公司在鲁溪镇开发的“丽景湾财富广场”商品房一套。当时合同约定了付款方式为首付40%,在房屋建至第四层时再付40%,她于2008年2月27日和9月28日共交了86830元房款,对于余款21707元何时支付则没有明确。前段时间开发商通知她于10月28日至11月5日去办理交房手续,可是她到现场一看,发现根本不具备交房条件,不仅没有安装铝合金窗户,而且室内地面坑洼不平。因为购房合同上写得很清楚,开发商交房的日期是2009年1月31日前,逾期未交房开发商应该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可当他找到开发商要求算出违约金,将违约金部分扣除后再交齐余款时,开发商却不同意。
开发公司有关负责人徐某说:“确实是因为工地进度问题造成交房延期,虽然他们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日子交房,但作为购房人应该在约定的交房日之前交齐购房款。在约定的交房日前,刘女士未将21707元余款交清,刘女士也构成了违约。由于她未交清购房款,我们视为她同意我们延期交房,刚好房子也未完工,因此我们也不催她交房款。延期交房的违约金和业主未交清房款而构成的违约金应相互抵消。”
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的蔡三忠律师认为,开发商应承担迟延交房的违约责任。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的约定责任,就应当依据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刘女士与开发商在合同上明确约定了迟延交房的违约责任,开发商亦存在迟延交房的违约事实,故开发商应当依据购房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关于余款,按照房屋交易的习惯,购房者一般在交房之日支付。虽然购房合同未约定余款支付时间,但开发商一直未将符合交房条件的房屋交付刘女士,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刘女士可以不支付余款直至开发商交付符合交房条件的房屋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