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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贷款买房归登记方所有 “双方协议处理”是第一步

  现在,结婚前一方贷款买房、结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况十分普遍。网上据此流传“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就归谁”的说法,却并不科学、规范,假使男方付了首付款,但最后登记时却是女方或双方,那么就不存在“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就归谁”的论断了。    按中国的传统及婚嫁习惯,一般是由男方提供住房,房产也多登记在男方名下,婚后往往夫妻双方共同还贷。那么,对于这些在婚后帮着丈夫一起还房贷,但房产证上并没有自己名字的女性,如果遇到离婚,该怎么办呢?  对此,《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记者:该解释针对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买房的处理,并没有规定让法院直接判决不动产归谁,而是先有一个“双方协议处理”的步骤,如果这个协议在婚前就达成了,有效吗?  马志明律师:应该是有效的,这体现了民法理论当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夫妻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合意,就可以认为该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记者:我们也注意到了,条款中还规定,人民法院是“可以”,而不是“应当”判决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所以也并不是像很多网友说的那样,一定会是女方(非登记方)吃亏。那么,在什么样情况下,法院会判决不动产归非产权登记方?  马志明律师:“可以”就意味着法院并非必须判决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而是根据案件具体事实,给予法官一定的裁量空间。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法律适用滞后的固有缺陷。也意味着非登记方可以通过一些途径取得不动产产权,比如通过赠予或者协议等方式成为房产所有人或者共同所有人,并到房管处变更房产登记。当然如果涉及相应案件不能提供类似上述协议的话,法院原则上会判决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的居多,这也是《婚姻法(解释三)》的条款之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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