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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闵行区政府的授权代表,上海中夏旭波律所本周约见了交通银行、工商银行、上海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置业担保公司等五家单位,就倒覆楼银行贷款合同的履行问题,转达了众多购房者的诉求,并提出政府的协调意见。
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表示,“莲花河畔景苑”倒覆楼退赔方案符合预售合同的约定内容,与司法实践中开发商不能交房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处理基本相符,也给予了购房者一定的选择权。(2009年07月12日东方网)
看了近日有关上海高楼从根倒塌后,有关的“理赔方案”,虽然表现了当地有关部门着手解决这个难题的态度比较认真,但也感到一些纳闷,也感到一些担忧。对于这样一个惊天动地的事件,对于这样一个影响恶劣的案例,如若等同于相关部门代表所言:“与司法实践中开发商不能交房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处理基本相符”,那么,就有可能打开了一个可怕的先例:今后再有如此事件发生,也可比照此例塞责。这个处理标本,如不从意义上去反思考量,恐怕对促进房地产开发商不再偷工减料和保证工程质量,起不到很好的警戒效果,更难有力地遏制和杜绝事故的再现。
另站在消费者角度和立场上来看,购买住宅也完全与在商场购买商品一样,虽然这是个特大件,但仍是一个商品,所以叫做“商品房”。既然叫做“商品房”,那么消费者维权,也完全应当而且可以援引《消法》的相关条款。这样的从根倒塌的住宅楼,算不算“假冒伪劣商品”?能不能适用于“假一罚十”的护法之举?这恐怕也是人们要质疑的问题。也许,老百姓不敢想象,买了一两百万的住宅,成了这种“假冒伪劣商品”后,可以得到一两千万的赔偿。但不敢想象,不等于不在其理,更不等于不能索赔。若如说老百姓真的不敢想象,那只能说明老百姓太善良了。
因此,对于上海高楼从根倒塌事件的理赔,当应从其标本意义上去深究,从如何维护消费者权益与如何打击开发商胡作非为上去着眼,而决不能等同于一般的违约赔付。更不能颠倒这次事件中的受害消费者与开发商的位置,即:受害消费者决不是向开发商表达诉求的“请求方”,而开发商才应是向购房受害消费者表达诉求的“请恕方”。否则。就混淆了是非,模糊了责任,也从根本上使消费者的维权大打折扣。
所以,对于造成消费者的巨大经济和心理上的损害,应当真正促由开发商承担血本无归的后果。这才有利于有效地打击该事件中暴露出的官商勾结、祸害百姓和社会的勾当,真正维护人民居住安全,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