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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情形可为购房者打折 车库也需明码标价

今后,商品房经营者在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时,在三种情形下可为购房者进行打折,但应明确公示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及幅度;商品房经营者对所销售的车库(车位)或辅助用房,也需实行明码标价。   这是近日浙江省物价局公布的《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中,对“一房一价”政策实施提出的要求。   《细则》规定,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统称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商品房时,应当按照本《细则》明码标价。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与今年3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相比,《细则》还对购房者可享优惠折扣的条件以及车库(车位)或辅助用房实行明码标价进行了规定。   《细则》第七条提到,符合下列三类情形之一的购房者,商品房经营者可以给予优惠折扣,但需明示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及幅度:购房者一次性支付购房款的;购房者在该商品房经营者处购买过商品房的;其他符合商业惯例的优惠情形。   《细则》第十一条,还首次将车库列入浙江省规范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范畴。《细则》规定,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制作价格手册或价目表,对所销售的车库(车位)或辅房实行明码标价。价格手册、价目表应标明车库(车位)或辅房编号、高度、面积、计价单位、单价、总价款、有无产权、使用年限、销售状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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