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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一开门 楼梯咋没了
昨日下午,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108号金鼎大厦业主之一马先生向记者介绍了事情经过。 2006年6月,马先生等人购买了该大厦6层530平方米的产权,前不久,马先生想把一直闲置的房子用来做生意。 “我打开房门一看,吓了一大跳,下楼的主楼梯没了,地面拿水泥给抹平了。”马先生回忆,在生气的同时,他也感到特别纳闷。 经过了解,马先生才渐渐搞清楚,楼梯原来是楼下的产权单位拆的。 据马先生介绍,这栋大厦共18层,1到6层由楼内的主楼梯相连,原来曾开过酒店。6层以上为写字间,不设主楼梯。目前,1层至5层的产权被一家单位全部买下。“我买下6层时,这个楼梯就存在,可以直接走出大门,楼下的产权单位凭啥事先不通知我,私自就把楼梯给拆了。”马先生说,现在,他只能走消防通道,再从楼后的小门进出。 记者在该大厦6层看到,主楼梯已被彻底拆掉,地面铺上了水泥板,5层和6层之间就这样被阻隔了。 大厦物业负责人冯杰英证实,该大厦是1994年竣工的,6层的主楼梯一直在使用,并且,电梯在6层是不停的,“楼下拆楼梯这事儿,我当时看见了,可管不了人家……”冯杰英说。 楼下产权单位的一位负责人承认了拆楼梯一事。据他解释,1到5层现在租给一家私营医院,如果不拆掉楼梯,6楼住户就会顺着楼梯在医院里穿行,可能会影响医院的办公环境。“主要是不能形成独立的网点。据我们了解,6层的主楼梯在规划设计图纸上没有,是属于违建,所以我们才作出这样的举动。”这位负责人表示,一两天之内可以让记者看到图纸,现在提供不出来。 对此,马先生表示,即便这座楼梯真的是违建,楼下的产权单位也不应该自己动手去拆。 (据1月9日某报)
专家说法
本期嘉宾:徐国忠(辽宁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好端端的一段楼梯,却被楼下的单位给拆除了,给楼上的马先生造成了不便。那么私自拆除楼梯是否合法?楼下的业主是否侵犯了马先生的权利呢?本期嘉宾将为您解答这些问题。
问题一:私自拆除楼梯合法吗? 徐国忠:私拆楼梯是违法行为
“除了法律授权的执法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允许私拆共用楼梯。”徐国忠律师明确地说。即使楼梯真的属于违建,也不能由业主私自拆除楼梯,因为按照相关规定,拆除共用楼梯应通过相关法律程序进行,经当事人举报,执法部门调取规划和审批等依据,确认为违建无误后,下发拆迁通知予以拆除。另外,人民法院也可作出强制拆除的判决。“楼下的业主在没有通知执法部门以及楼上的业主,采取先拆除再认定违建的办法,私自拆除连接6楼的共用楼梯,这是违反法律程序的。” 按照《城市地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的规定,所有人和使用人对房屋的使用和修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房地产管理、消防和环保等部门的要求,并应按照有利使用、共同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毗邻关系。所有人使用对共有、共用的门厅、阳台、屋面、楼顶、楼道、厨房、厕所以及院落、上下水设施、煤气暖气管道设施等,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的义务;除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所有人和使用人在房屋共有、共用部位,不得有损害他方利益的行为。一方所有人如需要改变共有部位的外形或结构,除须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外,还须征得其他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问题二:私拆楼梯的行为是否侵权? 徐国忠:侵犯了6楼业主的权利
“楼梯是楼下业主与马先生共同拥有,楼下业主的行为已经侵犯了马先生的相邻权。”徐国忠律师说。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以不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如果因权利的行使,给相邻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危害的,相邻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在处理相邻关系时,相邻各方应该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 徐国忠律师进一步解释说,相邻权也称不动产相邻权,是指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占有、使用人,在行使对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时,相互之间要求对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因不动产通常就是指土地及附着于土地上的建筑物,即地产和房产,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房地产,所以不动产相邻权通常也就是房地产相邻权。房地产相邻权的实质是对房地产相邻各方行使房地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合理延伸或必要限制。房地产相邻权是由法律所赋予的,它对相邻各方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延伸和限制是法律所允许的,是有关各方的法定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