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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访谈”关注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
“你好,我想问一下二手房政策。我现出售一套房产是父母留下来的,上一手产权证已经满五年,我还有其他住房,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是否需要交个人所得税?”昨日,市地税局副局长王安栋等相关负责同志作客“在线访谈”,就二手房转让等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与广大市民进行在线交流。 相关负责人答复说,“由于你拥有两套住房,即使现在转让的这套父母留下的住房已经居住超过五年,但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4 020号)第二条第六款,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因此,你在转让父母留下的这套住房时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负责人表示,纳税人在转让房屋时如能完整、准确地提供转让房屋的成本和费用凭据的,按照转让收入扣除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和转让、受赠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乘以20%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对于纳税人不能提供成本费用凭据的,实行附征率的方式计算税款。大连市地税局从2010年起调整转让住宅的附征率,从原来的1.5%降至1%,也就是转让住宅的按照转让收入乘以1%的附征率计算个人所得税税款,转让非住宅按照转让收入乘以2%的附征率计算个人所得税税款。
网友:卖二手房,个人所得税还有没有优惠了?
答复:个人转让住房符合以下两种情形的,纳税人仍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一是纳税人转让家庭唯一住房方面的优惠。根据相关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夫妻双方)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是鼓励纳税人改善居住条件,在个人换购住房方面的优惠。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住房后12个月内按市场价格又购房的纳税人或按市场价格先购买住房12个月内又出售原住房的纳税人,其出售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即个人出售住房后12个月内购买住房的,其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已售住房销售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购房金额小于已售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已售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部分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网友:我父母想把房子过户给我,需要交税吗?
答复: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应按规定办理相关免税手续。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 78号)的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人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予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予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赠予双方在办理免税手续时,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赠予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房产所有权证、继承权公证书(或遗嘱公证书、遗嘱继承权公证书、赠予公证书等)、亲属关系公证书、赡养或抚养关系公证书,并填写《个人无偿赠予不动产登记表》。
网友别人送给我的房子,没有亲属关系,是不是也免税?
答复:这种情况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享受无偿受赠房屋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条件必须是以上提到的那三种情况,除此之外,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送给他人的,受赠一方因为无偿受赠得到房屋,取得受赠所得,要按照“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条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自然人之间为逃避税收进行的无偿赠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