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保障性住房条例提交审议 夹心层有望住上保障房
深圳把2010年度保障房建设计划由2.23万套调增至5万套,并且增加量直指“既不符合低收入群体标准又承受不了2万元/平方米高价”的“夹心层”以及深圳急需的各类人才。今天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提出了两个修改建议。 “保障性住房”的定义在《条例》中进一步明确。 《条例》规定,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以限定的标准和价格,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出租或者出售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多种形式。据了解,《条例》扩展了住房保障的范围,过去住房保障只是针对住房困难且具有本市户籍的家庭和单身居民,现在《条例》规定,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一定年限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员以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专业人才,市政府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设定条件,逐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条例》提出了两点意见。《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关于“保障性住房的基准租金和销售基准价格试行政府定价,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市主管部门拟定,经市房委会审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后执行”的规定,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金正佳表示,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广东省定价目录》中的“定价形式”不一致,且“基准租金”、“基准价格”的概念表述不准确,因此建议修改为“保障性住房的租金和销售价格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市主管部门拟定,经市房委会审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后执行”,同时相应修改该章中有关“基准租金”、“基准价格”的表述。 《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元罚款。”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该条补充规定:“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