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交付使用后可退房
针对近期房屋买卖中出现的纠纷,市消协昨日发布第3号消费警示,该警示提醒消费者在购置房屋时要注意10个方面问题。 购房必看证件 [五证]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证》、《内(外)销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证》 [两书] 《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使用说明书》 [一照]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01 内室质量有问题 王某购买了一套三室一厅的商品房。当王某搬进新居后,忧虑、烦恼就接踵而来:房顶漏水、墙壁干裂起皮、水电毛病不断,从而严重影响了全家人的生活和工作。王某多次找开发商反映,开发商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辞。 【警示】 当商品房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或因此造成损害时既可找开发商,也可找施工单位协商,如开发商或施工单位不予理睬,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其主管部门投诉。 02 开发商延期交房 消费者童先生于2006年2月购得一处期房,开发商承诺在2007年10月交房,可直到12月底童先生也未能领到房屋钥匙。 【警示】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童先生可以要求开发商按照同类地段的市场价赔偿损失。 03 房屋面积“缩水” 李小姐购买了一处商品房,合同上显示该房子的车库面积为17.57平方米,交房子时,李小姐发现车库内有一排粗粗的排水管,车库净面积只有8.03平方米,相差了近10平方米。因此,李小姐要求开发商退还相应房款。 【警示】 消费者可向开发商索要房管部门测量的房屋面积凭证。在签订合同时,对面积误差处理方式的选择要慎重,还要初步鉴定合同中约定的面积是否合理。 04 广告宣传名不副实 于先生看中了某房屋开发公司开发的一期住房,经仔细了解了广告宣传、沙盘和售楼员的讲解后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2008年2月,交房后于先生发现一加工厂两个冷却装置就在房子的不远处,售楼处的负责人向消费者表示:该厂即将搬迁,且两个冷却装置只白天开放,不会影响居民生活。但入住后,却发现这两个冷却装置不但白天开放,有时晚上也开放,发出的噪声让人无法休息。 【警示】 消费者在购房时不要轻信房产广告,购房时应实地考察;对于那些陈述不透彻、避实就虚的广告要格外留心,可以要求开发商将相关内容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约定违约责任,减少纠纷。如不能兑现广告中的承诺,则开发商应向消费者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05 “订金”“定金”不分 消费者刘先生交1万元订金购买一楼盘,次日开发商来电要求刘先生缴纳防盗门入户费、楼宇对讲设备费、电梯维护费,这笔额外费用致使刘先生要求退订金,遭到拒绝。 【警示】 订金和定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订金可视为一种预付款,一般要退还,除非签订的合同另有规定,开发商收取订金的,签约后订金应即时返还或抵充房价。消费者在支付订金后,不购买预订房屋的,订金按预订协议的约定处理;而定金是一种合同的保证金,如果是给付方违约,将不能收回定金,如果是接受定金方违约,则接受方应双倍返还定金。 06 办完手续出争议 宋女士通过房屋中介看中了山东路附近一处二手房,并与房主张先生签订了购房合同,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但就在她入住装修时却发现卧室的承重横梁有裂痕,宋女士就此事找到房屋中介李先生,李先生却不承认房屋横梁有问题,并认为该房已经完成了交付手续,应当由宋女士来修复,双方为此争执不下。 【警示】 房屋交付使用后,消费者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消费者有权退房,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该房屋横梁只是一般问题,不影响房屋居住与安全,首先要确定是否属于保修范围。如属于保修范围,消费者可直接向开发商主张保修,卖主有配合的义务。 07 精装房问题不断 去年6月10日,王小姐花了150余万元购买了一套精装修房。房子交付后,王小姐发现,客厅地板颜色深浅不一,有很明显的色差。哪知地板出现色差仅仅只是“序曲”,各种装修问题接踵而至:油烟机一起动就发出隆隆的响声,厨房和卫生间铺设的水管漏水,导致餐厅顶部发霉起泡和卫生间墙面发霉。 【警示】 由于墙面严重“破相”导致客厅地板发霉、变黑,开发商应予以修复,同时王小姐可以要求开发商用同样色彩、规格的地板来替换毁损的地板。建议购买精装修房前应签订协议,规定交付使用的标准。 08 开发商收款后违约 消费者仲先生到本市一开发商处欲购买一套商品房,双方签合同时,开发商承诺能够帮其办理贷款手续,仲先生当即向开发商交付定金及购房首付款17.525万元。随后,消费者请求开发商代办贷款时,开发商则表示无能为力。 【警示】 开发商的行为违反了《消法》中关于“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和“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等条款。经调解,开发商最后同意向消费者仲先生退还全部款项。 09 出现“霸王条款” 消费者闫女士在中山区看中一楼盘并签订了“房屋认购书”,同时缴纳1万元定金。事后,仔细研读认购书后发现,其中的一条甚为不合理:本认购书签订后7日内,认购人未与开发商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认购人所付定金不予退还。 【警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法律规定,如买卖双方不能就某些购房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又未在预约中事先约定,此时合同不能成立应属正常,双方均不构成违约,定金应予退还。 10 “进口电梯”变杂牌 张女士去年在沙河口区购置了一套小高层,开发商在合同中注明,整幢楼的公共电梯采用“进口品牌电梯”。去年年底,新房交付使用,张女士却发现所谓的“进口品牌电梯”款式陈旧,空间狭小,比国产普通电梯还不如。 【警示】 开发商承诺的事项在购房合同中最好都要注明,如小区配套、装修材料、室内基本设施等,此外也要约定违约责任。